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摘选)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直属单位,民办学校:
一、指导思想(略)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前把招生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在招生录取结束后,将相关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坚持“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首先确保户籍与父母房产都在学区内和户籍在学区内且在黄岩区内无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若有学额空余,则招收符合有关规定且有入学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以下略)
三、招生规定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今年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以下略)
四、招生批次与办法
在保证户籍地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和所提供的入学材料与事实相符的前提下,按以下批次的先后顺序实施招生,直至招足计划数。
(略)
第五批:非黄岩籍适龄儿童少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批次招生以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时间为主要依据,时间(以办理工商执照、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准,按日计算)长者优先录取,取足为止。
1.监护人在学区所在地经商,并且:①领有工商执照1年以上(截止2015年8月31日);②领有税务登记证1年以上(截止2015年8月31日);③有固定住所(有居民临时居住证、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④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
2.监护人在学区所在地务工,并且:①与用人单位签有合法劳动合同1年以上(截止2015年8月31日);②用人单位按规定给务工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截止2015年8月31日);③有固定住所(居民临时居住证、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④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
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
2015年3月24日